2022-10-23 11:13:03
姜某要求女子关某“赌债肉偿”。三男一女开房打牌,关某因不够钱支付,姜某要求“肉偿”,其余两人主动代关某偿还2000元,也先后与其发生关系,家人报警后,法院这么判...
湖北荆州男子姜某、高某、周某、关某(女),三男一女在某宾馆开房打牌。结束后,关某因手机不够钱支付给姜某,提出明天再给他。姜某不同意,要求马上支付,否则在房间内与他发生一次关系就可以免除2000元“赌债”,剩余部分才可以明天支付。关某开始并不同意,但姜某威胁说要打电话给他的家人送钱过来,关某只好屈从。
高某、周某随即表示可以帮关某偿还2000元给姜某,条件是也要发生关系,姜某同意。姜某与关某发生关系后,高某、周某也先后与关某在房间内发生关系后离开。关某回到家中后,由于身体突感不适,被家人送到医院,在家人的询问下道出了宾馆发生的事情,随即家人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将三人抓获归案。
三人到案后都不承认是强奸,下面是三人在庭审时提出的辩护意见:
1、姜某认为是关某同意以免除2000“赌债”的方式,自愿与自己发生关系的。如果这是犯法,那也只是以2000元价格“嫖娼”而已。
2、高某、周某均表示两人都先后问过“债主”姜某,以各代关某偿还2000元“赌债”为条件与关某发生关系,对方表示同意,并各自转账了2000元。两人也认为这只是“嫖娼”
法院则认为三人“赌债肉偿”的说法,纯属谬论。首先赌博是违法行为,所以赌债不会受法律保护。其次,女性性自主权是不容侵犯的,除本人外,任何人都无权替女性本人做决定。综合本案案情,姜某以打电话让关某家人送钱来为由,胁迫关某与其发生关系,这是违背妇女意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情形,已构成强奸罪。
高某、周某两人均认为已征求“债主”的同意下,才与受害人发生关系。法院则认为这是错误的认知,双方发生关系只能是在两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就构成强奸。高某、周某两人征求姜某同意,并不代表受害人关某同意,女性自主权只能本人决定。根据受害人的口供,关某明确表示当时自己并不同意发生关系。因此高某、周某构成强奸罪。
姜某强奸关某后,高某、周某又先后轮流与受害人强行发生关系。根据刑法规定,二人以上的强奸行为属于轮奸。大家注意一点,轮奸并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轮奸只是强奸罪里面的一种特定情形。通俗点解释,两人及以上的强奸行为,第一个行为人按强奸罪论处,第二个及以上的行为人则按强奸罪中的轮奸情节论处,依法应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