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7 12:25:18
河北工业大学严厉处分向化工学院办公室反映消防隐患问题的师生。其中研究生耿某群被记过、王某(男)被严重警告;支持反映消防隐患的副教授杨某被降低岗位等级、调离教师岗位;支持研究生申诉的教授姚某某被开除。
而根据河北省纪委网站报道,河北工大校内的消防隐患问题长期存在,在2021年曾被河北省委巡视组公开点名。
2020年7月30日,河北工业大学化工学院研究生耿某群和王某(男)向学院办公室反映了化原楼存在疏散通道被物理隔离门封闭等消防隐患问题。早在2018年,校长韩旭在其办公室外的楼道上装了常闭式物理隔离门。
河北工业大学第一时间不是进行消防整改,在2020年10月19日对他们进行了严厉的处分。但查询《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办法》发现,处分耿某群等人依据的第十一条第八款却并不存在。
随后,耿某群等人主动将处分文件通过微信发给课题组负责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姚某某,并表示对处分不认可,要求申诉。姚某某明确支持耿某群等人向学校进行申诉。10月28日,姚某某还通过电子邮件致信校党委书记李强替耿某群等人求情。
2020年11月11日,河北工业大学消防责任人、校长韩旭主持校长办公会,将支持反映消防隐患的杨某降低岗位等级、调离教师岗位,将姚某某开除。这些处分决定是由韩旭等人单方面作出的,并未让姚某某和杨某在任何材料上签字。
而后,姚某某根据河北工业大学的要求,向河北省教育厅进行申诉,但该机构维持了河北工业大学的开除决定。河北省教育厅的申诉处理决定书显示,除了要求研究生反映消防隐患的行为以外,姚某某还存在强迫学生进行申诉等行为,甚至为此对耿某群进行“殴打”。聊天记录显示,耿某群自己提出了对处分不认可并要进行申诉。
河北省教育厅就此申诉结果提供一份红公(丁)调解字(2020)36号《治安调解协议书》。但耿某群证明做出调解协议书的时间姚某某不在天津,姚某某提供的当日录音证明其不仅不在天津且对调解行为不知情。
向当地警方求证后得知,所谓的红公(丁)调解字(2020)36号《治安调解协议书》无效,未对姚某某进行过批评教育,未进行事实认定,主持做出该调解协议书的涉事民警梁秋生为此已被移送纪检机关。公安机关没有对姚某进行过任何处罚。
其后,姚某某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的要求,到法院起诉教育厅,要求撤销开除处分决定。石家庄法院认为,这份有明显随意涂抹痕迹、无双方当事人签字、天津公安机关声明无效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原件”,“证明效力较高”,可与河北工业大学自己制作的两份互相矛盾且有涂改的询问笔录和没有任何单位印章的“门诊初诊记录”互相印证,判定河北工业大学对姚某某所作的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值得一提的是,耿某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呼吁信》上的照片是耿某群7月29号下午4点拍摄的,而耿某群和王某男签字提交给学院办公室在30日上午十点多。在河北省教育厅认定耿某群和王某男分别被“强迫”提交呼吁信的28日和29日,呼吁信还没有写出来。
据了解,校长韩旭在2016年调任河北工业大学,同年姚某某曾因参评职称时遇到的不公平待遇,致信河北省信访局反映过河北工业大学及河北省教育厅存在的问题。
对于反映消防隐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对于用微信群或者QQ群反映消防隐患问题,《河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对于研究生申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关于开除教授博导姚某某的问题,河北工业大学开除姚某某依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而河北工业大学的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
韩旭作为河北工业大学校长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面对消防问题时通过处分以至于开除的方式去对待反映问题的师生。在此呼吁社会各界给予更加广泛的关注,共同推动建设司法公正的和谐社会。